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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2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横峰县蓝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横峰县蓝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兰英福,兰建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20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创美丽景嘉苑法定代表人占不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横峰县蓝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兰建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兰英福,男,1963年11月7日生,畲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兰建威,男,1985年10月11日生,畲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本院在执行江西缔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横峰县蓝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兰英福、兰建威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下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蓝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房产及土地,因房土地上已建房且已实际卖出房子,无法启动拍卖。现因被执行人兰英福、兰建威外出下落不明,并约谈了申请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500万元及从2013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0元、执行费52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强审判员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