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终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海涛与解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龙达采石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涛,解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龙达采石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终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涛,男,蒙古族,1963年9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韩彪,阜蒙县龙达采石场副厂长。委托代理人齐贵山,辽宁金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刚,男,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树春,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龙达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吴飞彪,采石场场长。上诉人海涛与上诉人解刚、原审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龙达采石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阜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辽0921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海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蒙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1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蒙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海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6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冮明映审 判 员 常广俊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