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丽与吴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郑丽,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吴俊,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郑丽与被执行人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苏108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吴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郑丽50000元,并给付诉讼费、公告费共计16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吴俊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承办人按照生效判决书上地址上门查找,发现该住址房屋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已经出售给他人,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吴俊未报告财产,被本院处以罚款,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对本院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成河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许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