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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德宝与邢福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宝,邢福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961号原告:王德宝,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邢福权,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王德宝与邢福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王德宝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德宝负担。审判员  孙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新宁—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