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本力、谭文英、王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本力,谭文英,王奎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933号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本力,男,1965年10月4日生,住东丰县。被告谭文英,男,1972年11月9日生,住东丰县。被告王奎英,男,1963年6月28日生,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本力、谭文英、王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已付),予以全部退回。审判员 齐曼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路 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