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龙启华与王华、文梅清、赵家财、陶仙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启华,赵家财,陶仙云,王华,文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龙启华,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赵家财,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陶仙云,女,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王华,女,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文梅清,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龙启华与王华、文梅清、赵家财、陶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冬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勇审判员 廖金顺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易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