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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苏福联钢铁资源有限公司与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福联钢铁资源有限公司,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694号原告:江苏福联钢铁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荣,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乔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水平,男,该公司法务。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章,总经理。原告江苏福联钢铁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福联钢铁资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福联钢铁资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福联钢铁资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31.5元,由原告江苏福联钢铁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翠微审 判 员  刘玲玲人民陪审员  许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