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贵年与顾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贵年,顾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1076号原告:汪贵年,男,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顾云龙,男,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原告汪贵年与被告顾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汪贵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汪贵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期限3个月,��利率1.5%。后被告未依约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顾云龙未答辩。原告汪贵年提供了2015年8月13日借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顾云龙未有证据提供本院。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被告未到庭质证系自行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3日,被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向原告借款3万元,期限自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11月13日。借条上还就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担保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记载。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理应按期归还借款。现拖欠不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正当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汪贵年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顾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广秀人民陪审员  李昌训人民陪审员  苏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方碧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