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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颖、谢坤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谢坤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158号申请人:王颖,女,1979年5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申请人:谢坤宝,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王颖与被告谢坤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颖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坤宝价值3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王颖以银行存款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王颖提供作为担保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二、对被申请人谢坤宝价值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王颖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