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永杰与商丘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恒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杰,商丘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恒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181号原告:陈永杰,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程光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南省恒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家驹,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继先,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杰(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永杰(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商丘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河南省恒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建,被告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光、热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继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20000元;2、依法向被告追偿3948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2015年被告热力公司进行供暖前后,原告家中一直无人,热力公司没有与物业公司做好交接工作,物业公司也没有在明显位置对业主进行书面或口头通知暖气试水时间,造成原告一直不知家中已经供暖,地暖分水器放气阀在供暖时出现严重漏水,家中地板被水淹没,家中财物损失严重。此次事件原告楼下业主张某室内财物同样受损,(2016)豫1403民初792号判决书判决原告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9488元。张某的损失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2400元。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物业公司的诉请。热力公司辩称:原告财产损失是由于室内设施漏水造成,热力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热力公司在供暖时已采取有效措施通知业主;案外人张某与原告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已由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由原告承担责任,无其他侵权责任主体,热力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热力公司的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2016)豫1403民初792号判决书、价格评估报告书、(2016)豫14民终3120号民事判决书、群发信息、原告的手机号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原告虽然否认供暖协议书上的“陈永杰”三字系其所写,物业公司认为该签字系原告妻子代笔,与原告办理入住手续的签字一致,原告对此没有否认,而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该供暖协议,故本院依法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物业公司的工作制度不能证明其对原告的财产受损有关联,热力公司张贴的告示内容不清楚,达不到通知供暖试水试压的证明目的,故对该两项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1日,热力公司试暖期间,原告家中无人,其地暖分水器放气阀漏水,造成原告室内物品和其楼下住户张某家中财物受损。张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原告和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豫1403民初792号判决书,判决原告赔偿张某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共计39488元,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豫14民终31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庭审中原告申请对其财物损失进行司法评估,商丘百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商泰评报字【2017】第04—04—02号价格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原告的房屋装修损失评估值为12400元。另查明:热力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通过40003705555向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手机群发短信,发出供暖试水试压通知。热力公司于2014年开始给涉案房屋供暖。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物业公司对原告所在的小区公共部分物业进行管理,本案是由于原告室内漏水引发的诉讼,原告又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安全服务内容有瑕疵导致其财产受损,该瑕疵对原告财产损失具有直接关系,故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热力公司之间存在供暖合同关系,供暖前热力公司发出试水试压通知,热力公司已尽通知义务。原告认可接到热力公司的通知,原告在热力公司通知的试水试压期间家中无人,其地暖分水器放气阀漏水,造成其室内财产和楼下张某家中财产受损,原告应对该后果负责,热力公司没有过错。故原告要求热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永杰要求被告商丘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恒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12400元并追偿39488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87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2787元,由原告陈永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卫星审判员 隋冬梅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