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秦德凤与张志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德凤,张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26执863号 申请人秦德凤,女,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张志春,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在执行秦德凤与张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了(2016)内0426财保2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张志春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并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6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志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账号:*****************)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号(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那日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一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