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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育旺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育旺,付春贤,叶盛军,谭晶,王振东,毛雪花,吴水坚,童小娟,金华市娇姿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市富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龙娇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171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697号,组织机构代码:583565942。法定代表人黄晓峰。被执行人林育旺,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金华市。被执行人付春贤,男,1978年9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叶盛军,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谭晶,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王振东,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毛雪花,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住金华市。被执行人吴水坚,男,1976年4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童小娟,女,1979年2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金华市娇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东路238号福莲汇大厦1幢1704室,组织机构代码:677240823。法定代表人吴水坚。被执行人金华市富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解放东路238号福莲汇大厦1幢1117室,组织机构代码:063161872。法定代表人童小娟。被执行人浙江龙娇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莲花大厦902室,组织机构代码:789694790。法定代表人毛雪花。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育旺、付春贤、叶盛军、谭晶、王振东、毛雪花、吴水坚、童小娟、金华市娇姿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市富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龙娇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06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9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199733.33元及利息、诉讼费77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林育旺、付春贤、叶盛军、谭晶、王振东、毛雪花、吴水坚、童小娟、金华市娇姿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市富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龙娇子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毛雪花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育旺、付春贤、叶盛军、谭晶、王振东、毛雪花、吴水坚、童小娟、金华市娇姿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市富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龙娇子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41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 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