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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喜生寻衅滋事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03刑申12号赵喜生:你为寻衅滋事罪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吉03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吉03刑终32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经查,你长期任意占用四平市住建局信访办公室供其个人居住、使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及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你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故一、二审裁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你寻衅滋事罪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