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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房鹏飞与杨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鹏飞,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房鹏飞,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杨飞,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房鹏飞与杨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2015)西新证执字第158号执行证书执行此案。执行中,经本院财产查询及点对点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杨飞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