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保善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保善,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保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保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保善酒后无证驾驶豫B×××××小型普通客车,沿S3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葡萄架乡政府路口东500米时,撞住路面行人程某,致使程某受伤。经抽血检测,从张保善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9.07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认定,张保善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张保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车辆、抽血照片6张、张保善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被害人程某诊断证明2份、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移交证明1份、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各1份、证人曹某、付某证言、被害人程某陈述、被告人张保善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保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保善当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保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保善的刑期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映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苗亚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