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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朝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朝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刑初2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朝江,曾用名何朝权,男,1977年6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德江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绍贵,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朝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和2017年6月2日在德江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冉强、任华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朝江及其辩护人李绍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何朝江的妻子柴某1与被害人李某1于2015年前后发生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断绝柴某1与李某1之间的联系,何朝江于2016年10月8日安排柴某1带着儿子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李某1得知后,前往古镇镇并于2016年10月17日将柴某1及其儿子从古镇镇带回。何朝江得知妻儿回家的消息后,于2016年10月17日22时许驾驶摩托车到德江县煎茶镇金三角社区迎宾路加油站旁等待,准备接妻子柴某1及儿子回家。2016年10月18日1时许,被害人李某1与柴某1及儿子抵达上述加油站后阻止柴某1跟何朝江回家,与何朝江发生争吵。李某1便从附近找来一把铁铲欲打何朝江,被柴某1劝阻。后何朝江驾驶摩托车载着柴某1及儿子离开时,被李某1手持铁铲殴打,致何朝江驾驶的摩托车及车上三人摔倒在地。何朝江起身后,从其摩托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把水果刀与李某1打斗并将其刺伤后驾车离开现场。留在现场的柴某1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李某1被送往德江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系左侧胸廓及上臂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刀类)刺伤,导致机体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当日凌晨3时许,何朝江来到其妹何朝容家,后接到本村村委会主任刘某受公安民警委托而拨打的电话,其在电话中表示将主动投案并愿在何朝容家中等待民警到来。后民警在何朝容家中将何朝江抓获归案,何朝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朝江在与被害人李某1打斗过程中,明知其行为会伤害他人身体,仍持刀刺伤李某1,导致其受伤后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何朝江的行为具有自卫性质,何朝江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李某1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何朝江公正判决。被告人何朝江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解其行为属于自卫,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朝江犯罪的事实无异议,提出何朝江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提出何朝江有自首情节,可对何朝江从轻处罚。李某1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何朝江对被害人李某1的非礼、非法行为一再予以忍让,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对何朝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朝江的妻子柴某1与被害人李某1于2015年前后发生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何朝江知道后,要求柴某1不再与李某1联系。但李某1不同意,仍要求柴某1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时常打电话、发短信给柴某1,在柴某1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时,李某1就直接去何朝江家找柴某1,并以杀柴某1及其儿子相威胁。为断绝柴某1与李某1的联系,何朝江于2016年10月8日安排柴某1带着儿子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逃避李某1。李某1得知后,前往古镇镇欲将柴某1带回德江,并于2016年10月17日与柴某1及其儿子从古镇镇出发乘班车回德江。何朝江得知妻儿回家的消息后,于当日22时许驾驶摩托车到德江县煎茶镇金三角社区迎宾路加油站旁等待,准备接柴某1及儿子回家。2016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李某1与柴某1及儿子抵达上述加油站后,李某1阻止柴某1跟何朝江回家,并要求柴某1跟他走,进而与何朝江发生争吵。李某1从附近找来一把铁铲欲打何朝江,被柴某1劝阻。当何朝江驾驶摩托车载着柴某1及儿子离开时,李某1手持铁铲打在何朝江驾驶的摩托车上,致何朝江等三人摔倒在地。接着李某1又持铁铲打向何朝江,何朝江起身后,从其摩托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水果刀与李某1打斗。在此过程中,何朝江持刀刺李某1两刀致李某1受伤后驾车离开现场。留在现场的柴某1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李某1被送往德江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系左侧胸廓及上臂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刀类)刺伤,导致机体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凌晨3时许,何朝江来到其妹何朝容家,后接到本村村委会主任刘某受公安民警委托而拨打的电话,其在电话中表示将主动投案并愿意在何朝容家中等待民警。后民警在何朝容家中找到何朝江,何朝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何朝江的亲属支付被害人李某1安葬费人民币4.2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付碧翠、李某5、李某6、李某7与被告人何朝江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决定由何朝江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付碧翠、李某5、李某6、李某7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李某4、付碧翠、李某5、李某6、李某7出具谅解书,恳请法庭对何朝江从宽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朝江处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柴某3的手机一部、李某1的手机一部,经被告人何朝江及其辩护人当庭辨认无误。2、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6年10月18日2时许,德江县公安局接到德江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张某打电话报警称:该医院一名被刀砍伤的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该局民警调查走访得知,死者叫李某1,在煎茶镇车站因感情纠葛被被告人何朝江杀伤后送往德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德江县公安局当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拘留证、逮捕证,载明被告人何朝江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3)被告人何朝江的户籍证明,载明何朝江于1977年6月6日出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离婚协议书,载明李某1与田某于2016年9月28日协议离婚。(5)德江县公安局德公(刑)扣字【2016】16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载明2016年10月18日,在见证人简某、刘某的见证下,公安机关从何朝江的摩托车工具箱内扣押了作案工具刀一把(不锈钢刀刃、黑色塑料刀把、刀刃上刻有阳江怡中字样),并对扣押现场进行拍照固定。(6)柴某1(151××××8463)、李某1(151××××5171)、何朝江(187××××5578)通话清单,载明李某1与柴某1的联系情况。(7)到案经过,载明公安民警通过刘某联系被告人何朝江,何朝江在电话中称自己在其妹何朝容家等待民警,后民警在何朝容家将何朝江抓获归案。(8)人身检查笔录,载明2016年10月18日,在见证人简某的见证下,德江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何朝江进行人身检查,发现何朝江右手臂膀上10×7cm红肿皮伤,右手上臂外出11×8cm青肿皮伤,左手中指3×2cm青肿皮伤,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固定。(9)德江县人民医院影像中心DR检查报告单,载明该院于2016年10月18日对被告人何朝江右上臂进行了DR检查,结果为右侧肱骨及右肩关节组成骨未见明显骨折现象。(10)提取笔录,载明德江县公安局依法分别提取了李某4(李某1之父)、付碧翠(李某1之母)的左手无名指血液各一份。(11)柴某3身上衣物、鞋上和手机上血样提取笔录,载明侦查人员依法采集了柴某3衣物、鞋上和手机上血样。(12)和解协议书,载明被害人李某1的近亲属与被告人何朝江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除何朝江的亲属已支付被害人李某1安葬费4.2万元外,另由何朝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万元。(13)收条,载明被害人李某1的近亲属分别于2017年5月24日、5月25日收到何朝江支付的赔偿款7万元、3万元。(14)刑事谅解书,载明被害人李某1的近亲属已对被告人何朝江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3、证人证言(1)张某的证言,2016年10月18日凌晨1点过,我院接到煎茶镇卫生院送来的病人李某1,他被杀了两刀,脸色苍白,已没有呼吸和任何反应。医生叫我打110报警,我即用科室电话0856-85××××2打110报警了。(2)叶某、李某2的证言,2016年10月18日凌晨,我们接到急救电话称煎茶车站有人受伤,即赶到车站,将伤者抬上车,给他上氧,输上生理盐水。检查发现伤者左上臂有一贯通伤在流血,其腹后侧有一伤口鲜血直流。看见伤者伤情危重,便叫救护车送县医院,后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3)周某1的证言,2016年10月17日9时许,我驾车载旅客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出发,于2016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到达德江煎茶镇并在煎茶加油站。凌晨2时许,我回到煎茶车站我停车的地方,看见警察在对面马路上拉警戒线,警察说这里死人了,让我把车子挪开。(4)柴某1的证言,两年前,我和李某1通过QQ聊天认识,随后发展成情人关系。后被我丈夫何朝江知道,为此,我和何朝江经常争吵、打架。因为小孩,我们都不愿离婚,我向我老公承诺再也不和李某1联系。最开始我把李某1的电话、QQ都拉黑了,李某1找不到我,有三四次跑到我家来找我,说要是再把他的电话、QQ拉黑,他就要杀我和我儿子,没有办法我又把他的电话、QQ拉回来。他发信息、打电话我不回、不接,他会直接去我家找我,有时甚至打电话骂我老公。因为他经常骚扰我,我和何朝江商量后,我于2016年10月8日带着我的小儿子离开德江县来到广东古镇躲避李某1。李某1发短信威胁说要杀我和我儿子,无奈之下,我只得告知他我在广东的住址。2016年10月15日,李某1来到古镇找到我,要求我与他回德江县老家。10月17日9时,李某1、我和我儿子从广东古镇出发并于当晚12时许到达德江县煎茶镇。何朝江从我妈那里得知我要回来,便来煎茶接我和儿子。在煎茶加油站前面的三岔路口下车后,何朝江看到我并喊我和儿子上车回家。但李某1威胁说我要是跟何朝江走就要杀我,并和何朝江对骂起来。李某1从附近巷子里拿来一把火铲和一根棒棒,追到我们面前打我小儿子,被何朝江挡住并打在何朝江身上,双方随即被我劝阻。随后,何朝江把我携带的东西放到摩托车上,带着我和儿子向前行驶了几米远,李某1从后面一火铲打到摩托车的前轮,摩托车就歪倒在地上了,李某1第二棒打在何朝江头上,何朝江生气了就与李某1打起来。等我把儿子抱起来,看见火铲被何朝江抢过来并朝李某1背上打去,我赶紧将何朝江拉住。李某1朝煎茶中学方向跑了一百多米后喊我说他不行了,让我打120。我看到李某1背上流了很多血,随即用他的手机号码151××××5171拨打了120,何朝江驾车载着我儿子往德江方向驶去。大约十分钟后,煎茶医院的急救车赶到现场,我和医生一起将李某1抬上车并送往医院。到县医院途中,李某1已经不说话了,医生给他戴上了氧气。到德江县医院后,李某1在抢救室经抢救无效死亡。(5)田某的证言,我与李某1原是夫妻关系,于2016年9月28日正式离婚。2016年正月开始,柴某1就经常和李某1在一起,最后导致李某1与我离婚。离婚后,我独自去温州打工了。李某1死亡的事情是他妹李琴艳于2016年10月17日那天半夜打电话告诉我的。次日,我从温州赶回德江老家。经政府、司法部门协调处理决定由柴某1一方负担42000元安葬费,李某1的尸体才被火化,骨灰由我们带回安葬。(6)柴某2的证言,我姐柴某1和何朝江结婚多年,他们关系一直很好。他们之间闹矛盾是从去年开始的,今年尤其闹得凶。何朝江多次打电话给我说我姐经常和钱家的一李姓男子联系,二人疑似有不正当关系。我也多次劝说我姐,让她安分点,有一次还打了她两耳光,把她的手机也摔坏了。本案都是因为我姐生活作风不检点引起的,请政府对何朝江从宽处理。(7)安某的证言,2016年10月17日晚上10点过钟,我骑摩托车到煎茶车站拉客,在煎茶车站门口遇见一骑摩托车男子(指何朝江),通过和他聊天,得知他是来接他在广东打工的老婆和儿子。今天凌晨30分许,广东到德江的大巴车到达煎茶车站加油站外的公路边,我看见一男(有点秃头,指李某1)一女和一个八岁左右的男孩下车。之前在加油站和我聊天的骑摩托车男子来喊这个女子。大约20分钟后,我站在大巴车车头处看见男孩已经坐在骑摩托车男子的摩托车后座上,带男孩的那个女子正与之前和她站在一起的男子争吵,那男子当时手里拿了一把洋铲,女子准备上骑车男子的摩托车,拿洋铲的男子举起洋铲准备打骑车男子,女子发现后下车用双手将其拦住,阻止其打骑车男子。拿洋铲的男子对骑摩托车男子和女子讲:“你今晚上要走,我就砍死你”,边说边往德江方向走,骑车男子载着女子及小孩往德江方向行驶。在王先爱家门口,拿洋铲的男子见骑车男子及女子要走,便跑至道路中间用洋铲朝骑车男子打了一棒,摩托车倒地,洋铲折成两截。拿洋铲男子用手里剩下的半截棒棒朝骑车男子又连续打了两棒,正当其准备打第三棒时,骑车男子从地上起身将棒棒的另一端拉住并拖到手后,拿洋铲的男子便往前跑。骑车男子追上拿洋铲男子后,朝他背上打了一棒。拿洋铲的男子继续往前跑,骑车男子在后面追,拿洋铲男子往煎茶车站方向跑,当时他的左手是按住其左边的软肋处,衣服上有血。骑车男子追至王先爱家当门时摔倒在地,随后起身走到其摩托车旁,将摩托车扶起并喊女子和小孩上车。女子未上车,男孩上车后,骑车男子载着小孩骑车往德江方向驶去。(8)罗某的证言,案发当天凌晨1时许,我在粉馆听到对面(车站门口)有吵架的声音,并看到两个中年男子在抓扯,一中年女子在中间拖架。两个男子被该女子拖开后,头发有点秃顶的男子(指李某1)往我粉馆这边跑来,好像是想到我粉馆里拿什么东西,被我拦住。两三分钟后,该男子拿着一把洋铲背后还插一根棒棒形式的东西往车站门口走去,拿洋铲打对方,那女子就拖该男子。另一个带红色安全帽的男子(指何朝江)问女子“你到底要不要回去”。过了一会儿,我听说又打起来了,还有东西倒在地上的声音。我看到一辆摩托车倒在公路上,周围有好多人围观。(9)童某的证言,案发当天凌晨1时许,我在煎茶车站门口看见有个三十多岁的秃顶男子(指李某1)在用手拖一个女的,那女的一甩将秃顶男子的手甩脱后坐到旁边的摩托车上,摩托车上有个中年男子(指何朝江),中间还坐了一个男孩。秃顶男子手里拿了一把洋铲往金三角方向跑去,骑摩托车的男子把头盔戴好后发动摩托车带着女的和男孩往德江方向走。秃顶男子跑到王先爱家门口时,用洋铲朝骑车男子打去,打在该男子身上,摩托车倒在地上,当时洋铲把把就脱了,秃顶男子又朝骑车男子身上打,骑车男子从地上起来后把秃顶男子手里的半截棒棒抢到手后就去追秃顶男子。秃顶男子往车站方向跑,骑车男子追至王先爱家当门时滑到在地。秃顶男子见骑车男子摔倒在地,就准备去打骑车男子,骑车男子赶紧从地上起来,秃顶男子便又朝车站方向跑了。骑车男子起身后,把他的摩托车从地上扶起来,把小男孩抱上车后骑车往德江方向走了。秃顶男子坐在马路边,我们就看见秃顶男子身上有很多血,嘴里说:着不住了。我们喊那女的打120,后煎茶卫生院的120救护车赶到并把秃顶男子送到德江去了。(10)向某的证言,案发当天凌晨1时许,我在煎茶车站看见两个男子在加油站张鹏开的二手车行下面抓扯,旁边站着一个中年妇女和一小男孩。后其中一男子(指李某1)跑进车站一家粉馆里面,被主人家推出来,他就往巷巷里跑拿到一把洋铲。骑车男子(指何朝江)和女子及小孩坐上摩托车朝德江方向走,后来我听到摩托车倒地的声音,并看见两个男子在打架。拿洋铲的男子往车站方向跑,骑车男子把车推起来和那个小男孩骑车走了,只有那个女子留在现场,之前拿洋铲的男子坐在王先爱家门口的马路边,手臂上有伤口,他用手按住左边肋骨部位的衣服在渗血。女子打120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受伤男子送往德江,那个女子也跟着上车了。(11)周某2的证言,案发当天凌晨1时许,广东中山到煎茶的客车到达煎茶车站后,一女子提着一口袋,旁边有辆蓝色摩托车,车上有一个小孩和一带红色安全帽的男子(指何朝江),男子喊提口袋的女子上车。女子上车后,另一名男子(指李某1)拿一把洋铲去打骑车男子,女子下车招呼后,拿洋铲的男子拿起洋铲沿着人行道往德江方向走了。当骑车男子到王先爱家门口的街上时,拿洋铲的男子一洋铲将骑摩托车打倒在地,车上的人也倒在地上。骑车男子起来追上拿洋铲的男子后把洋铲拖过来对其乱打,将其打倒在地后,骑车男子带着小孩骑摩托车走了。那女子打了120电话,后120的车到现场把那男的拉走了。(12)简某的证言,案发当天凌晨2时许,何朝江带他儿子何汭杰来到我家,说他的妻子柴某1在煎茶和那个男人一路,他和那个男人打架了。约二十分钟后,何朝江的三哥何朝能和他妻子朱元风到我家中。我们都叫何朝江去自首。期间,何朝江接了几个电话,后公安人员和刘某赶到家中,问何朝江刀在何处,何朝江说在摩托车上。公安人员在何朝江的摩托车上找到一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后就把何朝江带走了。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何朝江供述,2015年3、4月份,我妻子柴某1与李某1认识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前我只是怀疑,2016年五一劳动节那天,见李某1给我妻子柴某1发了一条短信,短信中称呼柴某1为老婆,我就确认他们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他们之间的事情暴露后,我妻子拿我电话打给李某1,叫他不要再联系了。几天后,我在外做活时,李某1又到我家找柴某1。晚上我回家后,柴某1告诉我李某1来过了,说我在电话中把他骂了,他要我家破人亡。从那时起,我就把今天(2016年10月18日)用来杀李某1的刀用一把黑色的胶口袋装起放在我的摩托车上。我妻子把电话号码也换了,想和李某1断绝关系。李某1通过电话联系不到柴某1,就到我家里来找她,柴某1说事情已经暴露,大家都有家庭,各自过各自的,但李某1不干,就说我骂他了,他要我家破人亡。2016年8月份左右,李某1拿了一把刀对我妻子,如果她不像以前那样与他保持联系的话,就要把我妻子、小孩杀了。八月底、九月初,李某1妻子通过微信和我妻子柴某1聊天说,她已经和李某1离婚了。今年国庆期间的一天,我妻子柴某1和我说,她担心离婚后的李某1经常来我家里找她,她要带上最小的儿子去她爹(即我岳父)打工的广东躲一下就去了广东古镇镇。上前天,柴某1打电话给我说她要乘坐(2016年10月17日)一早的车从中山回来,可能晚上到。昨天晚上十点左右,我骑摩托车去煎茶车站接我妻子和儿子。大概今天凌晨1时许,我妻子乘坐的大巴车到达煎茶车站,在煎茶加油站下车。我看见李某1从行李箱内把包包提出来递给我妻子,我就走过去问李某1要做哪样。李某1对我家属说“把儿子给他喊回去,我们走”。我从我妻子手里把包包提过来,往车站门口走,并喊我妻子走。我和我妻子走到我停放摩托车的地方,李某1追上来说:“不行,她不可能跟你走了,你带儿子走”。我没有说什么,就一直喊我妻子走,我妻子当时也想跟我走。我把我妻子的包包挂在摩托车上准备走,李某1拉着我妻子,不准走。我对李某1说,你要做那样,上次不是说好好的吗?李某1说,我早就想杀你的。李某1就跑到对面粉馆去拿刀,被粉馆的老板拖住。李某1又到旁边去拿了一把洋铲和一根锄把大的棒棒过来,准备打我,被我妻子拦住。我想这些事情都是我妻子造成的,就生气的打了她一耳光,并对她说要不要走。我妻子就说,走,我们回去再说。我发动摩托车往德江方向走,我妻子坐后面,儿子坐中间,李某1走到车前拦起,用洋铲向我打来,第一棒打在我右手臂膀位置,第二棒打在我背上,第三棒打在我右手杆上时,我骑的摩托车就倒在地上了。见李某1连续打我三棒,儿子和妻子倒在地上,我想李某1可能想杀我,我就生气了,从摩托车上装洗洁精桶桶做的工具刀盒拿出刀来。李某1又打了我一棒,我一闪打在我的摩托车上,摩托车被打了一个窝窝。顾不上李某1打不打,我向他冲过去用刀杀他,第一道杀到李某1手膀上,李某1又顺手打了我一棒,我左手拉到他的棒棒,又杀了一刀,不晓得杀在哪个位置。李某1就开始跑。我追了他几步就摔倒了,李某1见我摔倒准备回来打我,我就站起来了,李某1就跑了。后我把儿子抱在摩托车前面,骑车往德江方向跑了。我没有直接回家,来到我妹何朝容家。到了何朝容家后,把我在煎茶杀李某1的事情告诉了她们。当我们正在商量把小孩安排好后去自首的时候,村主任刘某打电话给我,我把想自首的事情和他说了,同时和公安局的一名警官通了电话,并告诉他们我的位置。几分钟后,刘某和公安局的人来到我妹家把我喊来公安局了。当时李某1的样子想要整死我,我没有想整死他,我用刀杀他,只想他被杀后不追我,我和妻子、儿子就能平安回家了。5、鉴定意见(1)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铜市)公(司)鉴(理化)字【2016】380号鉴定文书,载明经检验,送检材料中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和毒鼠强成分。(2)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铜)公(司)鉴(法物)字【2016】341号鉴定文书,载明经检验:1、送检的标记为1-18号疑似血迹、“左手指甲”、“右手指甲”、“作案工具(刀)的刀刃处”的检材上检出人血,与标记为“现场11号木棒棉签擦拭物”的检材上检出STR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李某1,支持上述生物检材为李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属的前提下,不排除李某4、付碧翠为李某1的生物学父母。3、送检的标记为“作案工具(刀)”的刀柄处、“现场12号铁铲棉签擦拭物”的检材上未检出STR分型。(3)贵州省德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德)公(司)鉴(病理)字【2016】6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死者上身穿蓝色短袖T恤衫(左腰背部见一斜长3cm的破裂口),下身外穿灰色休闲裤,内穿紫色内裤,腰细黑色皮带,脚穿白色袜子及黑色皮鞋(衣裤背侧面均见血性渗透)。尸表检验:于左腋后线7-8肋间检见一纵行3.5cm×1.5cm皮肤创口,创口裂开,创缘整齐,创角上锐下钝,创壁光滑,创内无组织间桥,有后上至前下斜行达胸腔,创口内见血性液体溢出(翻动尸体时可见泡沫状);于左上臂中段外侧距肘关节12cm处及对应处左上臂内侧分别检见5cm×2.5cm、2.5cm×1.3cm的类似创口,两创口相互贯通,其创道长8cm;于右上臂后外侧检见10cm×3cm中空行皮肤瘀斑。解剖胸腹部:打开胸腔,见左侧胸腔积血,左后肋第八、九肋间见3.5cm×0.5cm的斜行创口,与体表创口贯通,创周淤血、出血,创内见第九肋不完全性骨折;左肺萎缩,左肺下叶外侧见3.0cm×0.2cm的创口,贯通内侧面;左侧胸腔见部分胃组织经横膈肌左侧呈球形嵌入,回纳后膈肌左侧见长6cm创口,创缘整齐;胃内见约10ml咖啡色液体残留。鉴定意见:死者李某1系左侧胸廓被他人用但单刃锐器(刀类)刺伤,造成机体失血、失血性休克死亡。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1)德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德公(刑)勘[2016]10039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查绘图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金三角社区迎宾路加油站旁,东侧是加油站,南侧是复兴镇方向,西侧是启程彩钢,北侧是德江县方向。中心现场位于德江县煎茶镇金三角社区迎宾路启程彩钢店前迎宾路上,迎宾路呈南北向,南端与×536县道汇合,北端时德江县方向,在迎宾路南端安黔汽车护理东南角人行道上有一广告牌的另一支撑点。并在现场提取相关物证,编号拍照固定。(2)被告人何朝江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载明2016年12月14日,在见证人杨某的见证下,何朝江指认出现场位于德江县煎茶镇金三角社区,何朝江指认了广东客车停车位置,接到妻子柴某1和小孩的位置,柴某1及小孩上车准备回家的位置,与李某1发生打架并用刀刺李某1的现场。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何朝江辨认现场的过程及讯问被告人的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并制作光盘6张。经公诉人当庭出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所证明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何朝江对持刀刺伤被害人李某1并致李某1伤重死亡的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朝江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仍持刀刺伤被害人李某1,导致李某1受伤后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朝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确认。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何朝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何朝江持刀刺李某1是在其遭到李某1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何朝江的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李某1受伤后死亡,在客观上已对李某1造成了重大损害,而何朝江只是一般损伤,两相比较,何朝江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即公诉人所提何朝江有自卫性质、何朝江所提属于自卫以及辩护人提出何朝江属于防卫过当的公诉、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何朝江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辩护人提出应对何朝江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何朝江接到民警电话,在电话中表示将主动投案并自愿在何朝容家中等待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关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属于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公诉人、辩护人所提何朝江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何朝江无犯罪记录,案发后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4.2万元,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系偶犯、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即辩护人所提何朝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李某1公然强占何朝江之妻,公开威胁何朝江及其家人,并先对何朝江实施不法侵害,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何朝江从轻处罚。即公诉人和辩护人所提李某1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何朝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险性,结合本案中何朝江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和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以及被害人李某1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等情况,本院决定对何朝江较大幅度地减轻处罚。同时,根据何朝江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朝江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朝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何朝江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何 伟审判员 李志军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冉茂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