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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3362张春叶与宁永年、张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叶,宁永年,张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362号之二原告:张春叶,男,195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宁永年,男,195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张高霞,女,195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张春叶诉被告宁永年、张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春叶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8元,减半收取2924元,由原告张春叶负担。审判员  谢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月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