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伍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伍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100号原告:李建平,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被告:伍星星,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告李建平与被告伍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建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平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季培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