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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伍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伍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100号原告:李建平,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被告:伍星星,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告李建平与被告伍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建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平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季培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