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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宁书泉与徐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书泉,徐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第761号原告:宁书泉。被告:徐晓东。原告宁书泉诉被告徐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宁书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书泉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书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书泉负担。审判员  何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