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与唐道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唐道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唐道胜,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与唐道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道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太湖县安吉特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605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总对总系统查询及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小额存款,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唐道胜承包了太湖刘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文博园二期供工程中部分工程,本院依法向太湖刘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扣留、提取相关工程款,太湖刘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述唐道胜承接工程总造价465039.15元,现已支付37365.69元,未付工程款下剩91386.46元,其中包含缴纳的税费,余款仅有76307元,因该工程还有工人工资及材料款8万余元未支付,该费用由公司代为支付,故唐道胜太湖刘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可提取的工程款。因被执行人唐道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