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104号原告:徐某某,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被告:张某,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庭前双方达成和好协议,故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开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