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扬州市鼎鑫建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卡特隆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鼎鑫建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卡特隆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797号原告:扬州市鼎鑫建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创业路。法定代表人:朱广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恭生,扬州市广陵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卡特隆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河北区坤纬路与七经路交叉口西北侧河北新闻大厦附属二楼212号。关于原告扬州市鼎鑫建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卡特隆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市鼎鑫建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鼎鑫建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2元、减半收取87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21元,由原告扬州市鼎鑫建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