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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骏杨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亿远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骏杨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亿远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285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骏杨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09号305室。法定代表人黄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亿远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鼓楼区平山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骏杨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亿远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4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中亿远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中亿远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已获回复。查明被执行人中亿远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注册地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报局长批准,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4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清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