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海南瀚海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陈乐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南瀚海劳务咨询有限公司,陈乐壮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特3号申请人:海南瀚海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泓洋路与吉浦路交叉口西北侧二楼201房。法定代表人:刘冬梅,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伟,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乐壮。申请人海南瀚海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海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乐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后,于2017年3月8日作出浦劳仲裁字[2017]第6号终局仲裁裁决,并于2017年3月8日向瀚海公司送达了该裁决书,瀚海公司不服该终局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终局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瀚海公司以不想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瀚海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海南瀚海劳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赖永驰审判员 羊茂明审判员 梁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淑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