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雪静与侯基民、侯善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静,侯基民,侯善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966号原告刘雪静,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侯基民,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侯善红,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静诉被告侯基民、侯善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校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