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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1960重庆达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达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1960号原告:重庆达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25261281,住所地本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2号B1803。负责人:蔡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玲,该公司员工。被告: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70389-9,住所地本市钟楼区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213号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8878号。诉讼代表人: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小波,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庆达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已向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申报确认债权,为不增加诉累,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达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达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永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