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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青岛新链工具有限公司与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链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951号原告:青岛新链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O.V.D.进口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链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O.V.D.进口营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新链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O.V.D.进口营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青岛展氏美林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尊知代理审判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