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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包头市鑫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康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鑫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976号原告:包头市鑫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维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立山,该公司职工。被告:康莉,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住包头市。原告包头市鑫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康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包头市鑫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包头市鑫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包头市鑫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祖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