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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执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木云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林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43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广发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兴智。被执行人林木云,男,1977年7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执行林文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建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林木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552.71元、截至2014年3月5日的利息9466.35元、滞纳金3169.85元、年费800元,并自2014年3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1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24元,由被执行人林木云负担。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林木云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林木云名下无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7年3月28日,被执行人林木云在本省3个银行账户均无存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彭鸣俊审 判 员  殷仁奎审 判 员  仲伯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凌稼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