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希彬与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彬,王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342号原告赵希彬,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燕,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爱国,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高唐县人和办事处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希彬与被告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希彬负担。审判员 潘圣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