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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西昌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布给子达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给子达,吉克里呷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西昌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布给子达,曾用名杨子达,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西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0日被西昌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林应书,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吉克里呷,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西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0日被西昌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布给子达、吉克里呷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祖鹏、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布给子达、吉克里呷及其辩护人林应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布给子达携带锯子、斧头等工具到西昌市大箐乡白庙村5组(小地名:尾自拉达)国有飞播林区内砍伐云南松1株后,将其放在原地。次日10时许,被告人布给子达安排被告人吉克里呷携带油锯、斧头等工具,并由吉克里呷驾驶拖拉机再次来到该林区砍伐云南松2株。随后,二人将3株云南松树锯成2米左右长的短节原木17件,准备运往城里加工。2016年12月10日凌晨3时许,布给子达、吉克里呷用拖拉机将17件原木运至四五医院门前公路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凉山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查获的17件云南松材积2.224立方米,立木蓄积3.194立方米,价值1779.2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等证据支持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布给子达、吉克里呷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布给子达、吉克里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其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布给子达携带锯子、斧头等工具到西昌市大箐乡白庙村5组(小地名:尾自拉达)国有飞播林区内砍伐云南松1株后,将其放在原地。次日10时许,被告人布给子达安排被告人吉克里呷携带油锯、斧头等工具,并由吉克里呷驾驶拖拉机再次来到该林区砍伐云南松2株。随后,二人将3株云南松树锯成2米左右长的短节原木17件,准备运往城里加工。2016年12月10日凌晨3时许,布给子达、吉克里呷用拖拉机将17件原木运至四五医院门前公路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凉山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查获的17件云南松材积2.224立方米,立木蓄积3.194立方米,价值1779.2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户籍证明一一证明布给子达1958年2月25日出生,吉克里呷1986年11月30日出生,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抓获经过一一证实2016年12月10日泸山森林派出所民警在大箐至西昌的公路(四五医院门口前)将布给子达、吉克里呷抓获的事实。3、扣押清单一一扣押川W34041**红色旧拖拉机1台,旧油锯1把,旧手锯l把,旧斧头l把,长2M的木材17节。4、现场照片18张。5、受案登记表一一证实2016年12月10日,在五四医院旁的公路抓获非法盗伐云南松两株的布给子达和吉克里呷。6、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10日西昌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布给子达、吉克里呷以盗伐林木罪立案侦查。7、证人证言①证人吉某某:布给子达、吉克里呷是2016年12月9日上午的时候砍伐树木的,具体什么时间我不知道,在西昌市大箐乡白庙村五组我家后面山上的林子里。砍了多少树木我不清楚。布给子达、吉克里呷在砍树的时候,当时我在另外的林子里拾干草,他们砍好后装车的时候我帮了一下。2016年12月9日上午我们吃完早饭,老公布给子达说今天到山上把昨天砍的几节干树子拉回家,他拿了一把锯子和一把斧头(弯刀锯)喊上女婿吉克里呷,女儿布给日牛我们四个人一起,吉克里呷开拖拉机往山上去了,还没有到砍树子的地方,我女儿布给日牛就去山上拾干草草(柴火),他们两个到砍树子的地方去了,我和女儿布给日牛把柴拾好后,来到他们砍树的地方,布给子达、吉克里呷两个都已经砍好了,在把木头装上拖拉机,我去帮忙装了一下车,我抬不动就没有装了,他们两把木头装好就往家里去了,我和女儿一起走路回家,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布给子达和吉克里呷砍伐的是松树。砍伐树木的工具一把斧头和一把锯子,一把油锯是去女婿吉克里呷家拿的。②布某某:布给子达、吉克里呷是2016年12月9日上午,在大箐乡白庙村五组山上的林子里砍的树子。我们一起出门的,吉克里呷开的拖拉机、车上带了一把油锯、斧头一把和一把手锯(弯把手锯)。2016年12月9日上午吃过早饭,我爸爸布给子达来到我家喊吉克里呷说”吉克里呷和我一起去山上砍树子。”过后吉克里呷去开的拖拉机,我爸爸布给子达、妈妈吉某某和我,我们四个人一起坐拖拉机上山,到了半路上我和妈妈就到林子里拾烧火柴去了,吉克里呷和我爸爸布给子达往山上去了,在哪里砍的树子我不清楚,要到下午的时候我和妈妈吉某某拾好柴火去到停拖拉机的公路上(林区公路)看见我丈夫吉克里呷爸爸布给子达都已经把树子砍好了在装车,我在边看,他们装好后,我和妈妈吉某某背着柴火走路回家,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布给子达、吉克里呷砍伐树木的林区是国有林区。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①被告人布给子达:2016年12月8日我一个人在我家后面的山上的国有飞播林区里面,我就在林区里砍伐了一颗干死(云南松枯死)用锯子锯成4节2米长的,又捡了一节干死(枯死)树木云南松一共5节树木。2016年12月9日上午10点左右的时候,我从家里拿了一把斧头一把锯子(弯把锯)出来到吉克里呷家给他说”我在山上砍了一些干死的树子,你用拖拉机帮我去运到城里去加工把你家的油锯借去用”吉克里呷就同意了,随后我和老婆吉某某、吉克里呷他老婆布给日牛、我们四个人就坐拖拉机往我2016年12月8日砍好干死树子的地方,大箐乡白庙村5组(小地名:为子洛达),到了山上后(布给日牛没有上山)老婆就在我砍伐树木的地方的周围去捡干野草(用来烧猪),我和吉克里呷一起把五节干树子拉到公路边(林区公路),我看到我捡的5节干树子有点不够修房子,我们就找了两颗砍活的云南松,我用斧头树砍了一点,后用油锯锯树子,我用不来油锯,吉克里呷看我用不来油锯,就说我来我来,我们两把两颗云南松锯倒,我用斧头砍树枝,吉克里呷用油锯把树子12节两米长的,然后把12节木料拉到公路边,后我们就把这些木材往吉克里呷的拖拉机上装。我老婆和吉克里呷一起帮着装,我们把这些木料装好后都到下午5点过了,我和吉克里呷把木材拉到我家门口,我老婆一个人背干草回家的(用来烧过年猪),下午5点过的时候我们到家后我给吉克里呷说”你回家吃饭,休息到凌晨3点左右时我来喊你,一起拉到城里去加工锯成木板”,吉克里呷回家去了,我也回家吃饭喝酒就睡了,睡到凌晨两点左右我起来去把吉克里呷喊起来,随后我们俩就把木材往城里运,当我们走到四五医院门口前面的公路上时就被公安人员和大箐林场的人抓住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盗伐林木的工具一把斧头和一把锯子在我家里。一把油锯在吉克里呷家里。凌晨三点过才往城里运,这些木材没有手续,我又偷偷砍了两颗活树子,害怕被抓,就晚上拉到城里的加工厂去,我老婆吉某某来帮忙刮的树皮。拖拉机上现在装有17节云南松木材,都是2米长的,有12节是活树子锯成的。有5节是干死的树子是我捡来现成的。我估计大的有24公分左右,小的22公分。全部都是松树云南松。我只偷偷砍伐了两棵活的云南松,锯了12节,其他5节都是干死的树子,一共17节。以前没有盗伐林木过,我今年修房子没有办法才偷偷砍了树子。吉克和我只偷砍了两颗松树,我们俩用油锯把松树据到,锯成十二节二米长左右的短节木头,另外一棵是干死的松树,是我一个人在2016年12月8日砍好的,锯成四节二米左右长的短木头,又在林子里捡了一节干死的松树。(2)被告人吉克里呷:2016年12月9日上午10点左右,布给子达来跟我说让我帮忙去山上砍点树木修房子,并向我借了油锯和斧头,我答应后,我老婆布给日牛、布给子达和他老婆吉某某一起拿着油锯和斧头坐我的拖拉机到我家住的上面山顶上(国有飞播林区)。到了现场后,老婆布给日牛和布给子达老婆吉某某就去捡干野草了(用来烧过年猪)。当时布给子达已经砍好了5节干树云南松,我和布给子达就把这5节云南松搬到了公路边,过后又选了一颗较高较直的云南松,布给子达先用油锯锯了半径,我再接着锯另外半径,这样把树锯倒地,轮着用斧头把树丫枝砍掉、削皮,再用油锯把这颗树锯成6节两米长的后搬去路边又另外找了一棵树,用同样的方法把树(云南松)锯成6节。全部锯好搬到公路边以后,我们三个人(吉克里呷、布给子达、吉某某)大概下午17时左右,一起把木材装上拖拉机,吉某某自己背着干野草走小路回家。18时左右,我和布给子达一起把木材拉到了他家(布给子达)门口,布给子达让我回家去吃饭休息,等到凌晨三点左右来叫我一起拉到城里去加工。凌晨两点半左右布给子达就来叫我一起去把木材拉到城里去加工,拉到缸窑(凌晨三点左右)的时候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查获了。布给子达老婆吉某某没有参与砍树,只是最后装车的时候帮忙搬了。我想到我们是亲戚又是邻居,多少应该会给我点辛苦费和油费,但是当时我们都没有谈过这些。木材准备拉到城里什么地方去加工,我不知道,布给子达才知道。以前帮布给子达拉过木材,拉过一次,大概个把月左右以前有一天,布给子达叫我去我们家上面的林区公路边拉过14节干树木(云南松)到核桃村锯成木板后又拉回布给子达家,说的给我一百五十元,但是还没有给。第一次去帮布给子达搬运的树木是干木。我知道非法盗伐林木是违法行为,但是想到又是亲戚又是邻居不去不好。9、鉴定意见。材种活立木蓄积测量报告一一布给子达,古克里呷盗伐林云南松林木材积2.224立方米、活立木蓄积3.194立方。盗伐林木现场位于白庙村5组(小地名:尾自拉达)林区公路两侧,一号云南松伐桩直径28CM、伐桩高88CM,周围遗留有(新鲜)活树枝,二号伐桩直径32CM、伐桩高度74CM其周围遗留(新鲜)活树枝、三号伐桩直径38CM、伐桩高度124CM。林区公路上遗留有(新鲜)树皮。证据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布给子达、吉克里呷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在国有林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有据,指控罪名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应依法赔偿损失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种树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查获的木材、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被告人布给子达、吉克里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布给子达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吉克里呷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三、对查获的木材、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亚红审 判 员  谢松甫人民陪审员  沈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仁 薇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