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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宝全、刘洪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全,刘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165号被执行人李宝全,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刘洪霞,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宝全、刘洪霞罚金一案,景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7刑初2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宝全、刘洪霞。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宝全、刘洪霞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宝全、刘洪霞在收入元至本院(户名:;帐号:,开户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