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财保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郑才锋、高旬丽与彭飞、魏传航民间借贷纠纷(冻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才锋,高旬丽,彭飞,魏传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财保72号之一申请人郑才锋,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汉滨区。申请人高旬丽,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汉滨区。被申请人彭飞,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汉滨区。被申请人魏传航,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汉滨区。申请人郑才锋、高旬丽因与被申请人彭飞、魏传航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飞持有的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才锋、高旬丽的申请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彭飞持有的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价值4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小军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李锦存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云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