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波、刘圣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刘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2日,住江油市。被执行人:刘圣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日,住三台县,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1095号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圣勇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圣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