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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董焕珍、杜留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焕珍,杜留营,杜落,张巍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焕珍,女,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留营,男,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落,女,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巍馨,男,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上诉人董焕珍因与被上诉人杜留营、杜落、张巍馨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焕珍于2017年6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董焕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焕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1799元,由上诉人董焕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红伟审判员  梁森林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