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董焕珍、杜留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焕珍,杜留营,杜落,张巍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焕珍,女,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留营,男,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落,女,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巍馨,男,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上诉人董焕珍因与被上诉人杜留营、杜落、张巍馨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焕珍于2017年6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董焕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焕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1799元,由上诉人董焕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红伟审判员 梁森林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