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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闫化东与陈洪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化东,陈洪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918号原告:闫化东,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陈洪和,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原告闫化东与被告陈洪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化东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化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化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化东负担。审判员 周 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