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行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景锋、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景锋,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西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行终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景锋,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炳,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浩文,主任。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西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翟永炽。上诉人姚景锋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行初3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一直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故本院向其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逾期不交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7年2月18日收到该通知,但其仍不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后果的情况下,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景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行初390号行政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