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龙与李传根、杜庆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李传根,杜庆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968号原告:孙龙,男,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飞,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华,山东良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传根,男,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杜庆香,女,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忠,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龙与被告李传根、杜庆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龙负担。审 判 员 刘连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春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