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晓伟与霍武广、邯郸市万象室内装潢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伟,霍武广,邯郸市万象室内装潢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145号原告:李晓伟,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凤燕,邯郸县东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武广,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邯郸市万象室内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大街与贸易街交叉口卓立大厦1201室。法定代表人:霍武广,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晓伟与被告霍武广、邯郸市万象室内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晓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6000元;二、判令二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1日至履行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被告将拉德芳斯小区的拆墙、电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其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于2014年12月27日完工。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16000元工程款迟迟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于2015年2月1日给原告出具了“今欠李晓伟拆墙、电工工费16000元,正月还部分款,五一结清”的欠条。后原告联系不上被告,被告故意逃避原告追债。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晓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霍武广、邯郸市万象室内装潢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伟撤回对被告霍武广、邯郸市万象室内装潢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伟撤回对被告霍武广、邯郸市万象室内装潢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晓伟负担。审 判 长 陈耀平人民陪审员 贾庭志人民陪审员 张明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贾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