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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惠民与被告潘丽、朱高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民,潘丽,朱高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802民初1689号 原告:王惠民,男。 被告:潘丽,女。 被告:朱高纯,男。 原告王惠民与被告潘丽、朱高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惠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丽、朱高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惠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潘丽、朱高纯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算至款付清之日)暂计100000元,本息共计300000元。2、判令被告潘丽、朱高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3月1日以工程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用款期限一年。被告潘丽借款后利息付至2015年2月底,此后二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保证于2015年6月底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用被告朱高纯名下的空港小区临街×号门面房抵给原告。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给付。 原告王惠民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潘丽向原告王惠民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 2、承诺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潘丽于2014年3月1日向原告承诺如不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愿用被告朱高纯名下位于空港小区临街×号门面房建筑面积为76平方米的房屋抵给原告王惠民。 3、还款承诺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潘丽、朱高纯于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承诺2015年6月底前归还借款,如不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愿用被告朱高纯名下位于空港小区临街×号门面房建筑面积为76平方米的房屋抵给原告王惠民。 被告潘丽、朱高纯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原告王惠民提供的证据,被告潘丽、朱高纯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惠民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潘丽向原告王惠民借款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日,被告潘丽向原告王惠民借款200000元,双方书面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一年,并向原告王惠民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01lydyh01今借王惠民现金贰拾万元正,月息2分,期限壹年,借款人:潘丽,借款日期:2014年03月01日01lydyh01。被告潘丽向原告王惠民出具借据的同时,又出具承诺书,承诺如借款到期未还,愿将被告朱高纯名下位于空港住宅小区临街门面房(房屋依序编号×,建筑面积76平方米)抵还给原告,借款发生后,被告潘丽按月利率2%向原告王惠民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底。后原告王惠民要求被告还本付息,被告朱高纯、潘丽共于2015年3月11日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6月底前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时归还,愿将被告朱高纯名下位于空港小区临街×号门面房(建筑面积76平方米)抵给原告王惠民,二被告至今未予归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另查明,被告潘丽与被告朱高纯于2015年12月17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潘丽向原告王惠民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王惠民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潘丽理应归还原告王惠民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潘丽与被告朱高纯于2015年12月17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被告潘丽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高纯对此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丽、朱高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惠民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潘丽、朱高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翠翠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