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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汝美、吴照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汝美,吴照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53号申请执行人:王汝美,女,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吴照波,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王汝美与吴照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72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照波的鲁J×××××号车扣押在宁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停车场,期限二年,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加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