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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杰、任美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杰,任美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特3号申请人:李杰,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齐鲁石化公司热电厂职工,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任美玉,女,193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淄区。申请人李杰申请与被申请人任美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申请人李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杰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杨新强审 判 员  张凌燕人民陪审员  孟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