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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老庄五组与葛长星、葛剑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老庄五组,葛长星,葛剑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101号原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老庄五组,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老庄五组。法定代表人马富平,该组组长。诉讼代理人葛春英,女,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该组成员。被告葛长星,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葛剑中,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老庄五组与被告葛长星、葛剑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老庄五组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老庄五组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老庄五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老庄五组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