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申请执行陈敬忠、朱艳、古天宇、朱家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川1028执4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陈敬忠,朱艳,古天宇,朱家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住所地: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大西街二段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676259760。负责人:曾双,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敬忠,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朱艳,女,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古天宇,女,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朱家学,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敬忠、朱艳、古天宇、朱家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敬忠、朱艳、古天宇、朱家学未按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归还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古天宇、朱家学共有并用于借款抵押位于隆昌县的商业房(面积51.69平方米)予以查封,期限为叁年,即从2017年6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先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