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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秦曼、李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秦曼,李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099号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195室。法定代表人:谭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玉龙,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秦曼,女,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告:李辉,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曼、李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秦曼、李辉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秦曼、李辉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亚青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静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