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烟台巨隆钢材有限公司与侯延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巨隆钢材有限公司,侯延利,常蕾,烟台通源物资有限公司,蔺传卫,王孔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巨隆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化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巩和国、总经理。被执行人:侯延利,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常蕾,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于湘水,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通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20号。法定代表人:侯延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湘水,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蔺传卫,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王孔杰,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巨隆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延利、常蕾、烟台通源物资有限公司、蔺传卫、王孔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