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鸡人社监理字[2015]406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03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梁飞翔,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杨。被执行人: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香,经理。主要负责人:李桂林,经理。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鸡人社监理字[2015]406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开发的红钰家园项目未缴纳工资保障金。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予以改正,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鸡人社监理字[2015]第406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限定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申请执行处缴纳工资保障金1235355.33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执行人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潘学龙人民陪审员 韩树森人民陪审员 李绍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立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