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银泰支行与王银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银泰支行,王银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银泰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沈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银庆,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银庆所有位于潍坊市寒亭区开元小区联组团3号楼3-50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