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魏芝桃与被告江汀汀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芝桃,江汀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3538号原告:魏芝桃,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汀汀,女,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原告魏芝桃与被告江汀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6月3日、2015年9月1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元和11500元,经多次催要一直不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处理。被告江汀汀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南京市××区星火××路××室,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查宣东人民陪审员 杜华保人民陪审员 杨应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柏 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