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马成林、刘会清、王晓平、刘丹、刘博野、刘博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马成林,刘会清,王晓平,刘丹,刘博野,刘博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三段18号法定代表人刘丽云。被执行人马成林,男,汉族,1958年7月31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刘会清,女,汉族,1960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王晓平,女,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刘丹,女,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刘博野,男,汉族,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刘博栋,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马成林、刘会清、王晓平、刘丹、刘博野、刘博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兴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兴证执字第27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马成林等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兴证执字第270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琪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